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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事项服务指南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部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包括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关键部件、汽车产品、飞机、船舶、游戏机、汽轮机、发动机及关键部件、水轮机及其动力装置、化工装置、食品机械、工程机械、造纸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电气设备、铁路机车、医疗设备等20种(详见2015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进口上述货物需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行政事项名称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子项名称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进出口企业 法律依据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依据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设定。具体规定如下: 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基于监条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10天。” 受理机构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决定机构1、商务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负责办理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关键部件、汽车产品、飞机、船舶、游戏机等7种产品的自动进口许可。 2、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负责办理汽轮机、发动机及关键部件、水轮机及其动力装置、化工装置、食品机械、工程机械、造纸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电气设备、铁路机车、汽车产品、飞机、船舶、医疗设备等16种产品的自动进口许可。 审批数量无限制。 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 1、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依法订立货物进口合同。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符合《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规定的条件的。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1、所提交申请材料不实的。 2、不符合《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规定的条件的。 申请材料 [查看简表](一)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3)货物进口合同 4)其他法定文件。 按照规定,申请进口以下产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汽车产品。 申请进口乘用汽车整车用于销售的,需提交汽车品牌经销授权证明材料(公历年度首次申请时提供)。汽车生产企业首次申请进口成套散件(含SKD和CKD)、部件总成(系统)、底盘用于生产或改装某款汽车的,需提交所生产车型列入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技术参数表。 2、广播、电视及卫星设备。 需提交经国家广电管理部门批准证明文件。 3、烟草设备。进口设备需列入国家烟草专卖局编制的年度计划。 4、移动通讯设备。需提交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申请表的备注栏盖章)。 5、游戏机类产品。需提交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对于游戏机内容审查的公示结果。 6、船舶进口。申请进口运输类船舶,需提交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并报经具有许可权限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申请进口旧船舶需提交技术评定书。 7、飞机类。需提交发展改革委或者民航局的批复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和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领取或者在线下载《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可复印)并如实填写,与其他书面材料一起向受理机构提交,由受理机构核实后报商务部。 受理机构地址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 2、网上接收。 申请人应到受理机构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之后登录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平台(licenceapp.ec.com.cn/ielic/ielic.jsp),登录机电产品进口单证申领系统,如实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并向相应的受理机构提交。 在线申请时不能随《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并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应向相应的受理机构提交,由受理机构核实后报商务部。 3、信函接收。 接收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 4、传真接收:传真方式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 (二)办公时间 1、商务部: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2、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由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 办理程序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和办理的基本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受理机构进行核实。 2、属于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的,内容正确、形式完备的申请,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应立即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属于商务部办理的申请,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后的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相应数据后,应立即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办理方式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的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出口许可证制作与发放、结果公开等。 办理时限正式受理后即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不收取费用。 审批结果向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 告知方式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在线公告等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以现场领取方式将自动进口许可证送达。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的平等权利,商务部和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不得歧视。 2、按照规定,有要求商务部和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的权利。 3、按照规定,有要求商务部和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批和公布结果中不公开商业秘密的权利。 4、按照规定,对商务部和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中实施的违法、不当行为,有提出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 5、按照规定,对于商务部依法作出的不予自动进口许可的决定,申请人依法应知悉理由,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据对外贸易法、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规定,在申请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前,申请人有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义务。 2、按照规定,申请人有准确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的义务。 3、按照规定,申请人有协助配合商务部和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取得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所必需的文件资料的义务。 4、按照规定,申请人有协助配合商务部和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调查的义务。 咨询途径相关事项可通过电话或传真进行咨询。 (一)电话。 1、商务部:(010)65198778。 2、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 (3)商务部行政事务中心:(010)65197856。 (二)传真。 (1)商务部:(010)65198768。 (2)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 (3)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010)85093158。 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二号。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三)乘车路线:地铁1号线王府井站下车,或者地铁5号线东单站下车;公交41路、59路、99路、120路、126路、127路、420路东单站下车,或者公交1路、52路、99路东单路口站下车。 监督和投诉渠道监督和投诉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机电进口处受理。 (一)电话投诉:(010)65198778。 (二)电子邮件投诉:暂不使用电子邮件方式。 (三)信函投诉: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机电进口处,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100731。 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通过网站(http://licenceapp.ec.com.cn/ielic/ielic.jsp)、电话等方式查询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