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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简化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的原产地管理,现就中转确认书提交事宜公告如下: 自2017年7月10日起,对于依照海关总署2016年52号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如果海关未收到相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或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仍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28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145号